宿松县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类别:协会概况 时间:2016-6-4 19:58:35 稿源:本网 发布:admin 阅读数:

  寺院是僧众弘扬佛法,保存发展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基地,是联系团结佛教徒感情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庙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障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的三个教制文件的规定和<宿松佛教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寺庙管理,保障宗教活动依法进行,维护本教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寺庙是指位于本县范围以内的佛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寺院在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接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四条、各寺应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健全僧团组织,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积极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贯彻执行宗教政策。

  第五条、寺庙应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其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政治可靠,信仰纯正,为人正派,遵守佛教教规.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佛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佛教教职人员未经佛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可从事佛教活动。

  第七条、认真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佛协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场所登记,维护佛教界自身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庙宇,应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然后由佛协上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研究妥善处理。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教规的,除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积极组织组织僧众学习佛教知识和时事政治,学习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民族和睦,宗教和顺和社会和谐.

  第十条、树立文明风尚,保持道风威义; “勤修三学”作风正派,常住僧众及住庙居士,要坚持早晚功课,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纯正道风,不得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发展佛教教义和佛教文化艺术。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收集、整理地方庙志及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第十二条、寺庙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实行定员制,可以接受常住僧人或挂单僧人,但需验明身份,并报佛教协会审查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寺职工及管委要遵守、尊重寺庙清规和佛教教规,服从寺庙管理。注意僧相威仪,在教言教,热情友好的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寺庙实行民主理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财务账目,其收入归寺庙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僧众生活、寺庙维护和社会慈善事业,要定期向僧众公布帐目,并按受佛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寺庙开展对外或港、澳、台的宗教交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遵循相互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第十六条、寺庙的一切重要物品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对重大价值文物,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并接受佛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寺庙的房产和地界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领取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书,以保寺庙财产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感谢阅读,欢迎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