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密切宿松县境内各佛教寺之间的联系,加强与海内外各佛教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宿松及周边地区佛教的良性发展,协助政府宗教部门落实宗教政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精神特换届成立安徽宿松县佛教协会,并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宿松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由本县佛教界人士组成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会址在宿松县小孤山启秀寺内;
第四条:办公地点在县佛教协会办公室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宿松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宗教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寺院及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挥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教育、文化、慈善事业;团结宿松县的佛教徒,充分发挥宿松的佛教圣迹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优势,吸引沿海及海外广大信徒和专业人士到宿松进行投资,积极投身于国家的发展战略,为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和必要的佛学知识,逐步提高其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佛教专业素质。
三、协助宗教管理部门搞好佛教寺院的自身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建立健全僧团组织,教制仪轨等各方面规章制度(寺院住持的产生和换届必须经由寺院两序大众的民主选举,申报本会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备案后生效。若不依照程序审批,本会将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取缔。寺院住持在任期内若有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失职,经本会调查核实后有权予以免职,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备案)。
四、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挖掘、整理、继承、发展佛教教义和佛教文化艺术。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国家政策法规,有佛教自身特点的片头服务产业。领导支持佛教教徒慈悲济世,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国利民。
六、其它各佛教组织之间的联谊活动,促进佛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本会最高机构:宿松县佛教协会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以及其它重要的相关工作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九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宿松县佛教协会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大会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名补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行使代表大会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事理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三条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大会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名补选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依照本会章程和宿松县佛教协会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三、履行理事会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分工职责为:
一、会长: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务;
三、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名誉会长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商决定,拟聘请省内外具有影响的高僧大德担任。
第十七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若干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信徒自愿乐助;
二、各寺院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三、申请政府补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宿松县佛教协会
2008年10月20日